近日据媒体报道,浙江杭州,一位宝妈称和前夫离婚后5年零3个月未见到儿子,最终通过加上一位老师的微信,才得以和儿子视频,视频接通后泪如雨下。
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另一方探视?
离婚后,一方其实是有权拒绝另一方对孩子探视的。但是这个“拒绝”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下的,这个条件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那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一般有哪些呢?
1、探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此类情况下,一般是指探望人被鉴定有精神病的,监护人是可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的。
2、探望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在此类情况下,对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孩子有一定概率,所以也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3、探望人在行使探望权时侵犯子女或者犯罪,损害子女利益的。在此类情况下,一般指探望人未经过监护人同意擅自把子女带走,或殴打、虐待子女等行为,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4、探望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子女坚持拒绝与探望人见面,也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所以,除非探望人有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监护人是不能拒绝探望人探望子女的。
多久探望一次比较合适?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探望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司法实践中也会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一般探视权在一个月二到四次。
如果监护人拒绝另一方探视,法院判决后会如何强制执行?
正常情况下,如果探望人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监护人是不能拒绝探望人探望孩子的。如果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不服从判决,法院一般会进行以下措施强制执行。
1、协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实现申请方的探视权。
2、通过法制宣传,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教育,说服其实现申请方的探视权。
3、由法院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
幼儿园、居委会将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协助申请方进行探视
4、对被执行人采取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其协助履行申请方的探视权。
5、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申请方可以以变更监护权到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法判决,决定是否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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