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南益阳,一位钓友在禁钓区钓鱼,看见水库管理处巡逻船后打算离开,离开时不慎掉落坑中摔成十级伤残,后钓友将水库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后被拒,法院认为是其自陷危险。
近年来,钓鱼已经成为了不少人的爱好。而由于我国城市和农村内遍布着不少河道,除了正规的钓鱼场外,不少钓友也会选择在河道之类的地方野钓。那么,如果在河道附近发生意外,河道部门是否真的无需承担一点责任呢?
河道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其是否有在相应的管理中尽责。
就比如此次河南周口,钓友在禁钓区野钓摔成十级伤残的事件,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晚间巡逻劝离垂钓者,认真管理,尽到了应有的职责。而钓友是在禁钓区钓鱼被工作人员发现,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在夜晚的小道上奔跑摔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钓友应当充分预见夜晚在小道上奔跑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是其行为方式不当,自陷危险,应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那么什么情况下,河道部门需要承担责任呢?
以实际事件举例,如2022年8月,据媒体报道,河南周口,女子陪丈夫在禁止钓鱼河段钓鱼,过程中河道栏杆倾倒将女子砸成重伤。最终法院判决钓友违反禁令,自己需承担80%责任。而河道部门存在管理不善,需要承担20%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法院判罚河道部门需要承担20%责任的关键理由是由于“河道栏杆轻易倾倒”,足以说明管养维修不及时。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此案的判罚还是有一定争议的。比如钓友违反钓鱼禁令,但是其家人并未参与钓鱼,其家人因为在一旁看他人钓鱼,在河道栏杆倾倒后受伤,是否也需要承担80%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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