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参与股票索赔的股民在拿到判决书时都会发现这样的疑问,“判决书上为什么只判决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不赔偿股民可以用“系统风险”的理由不赔偿股民的全额损失。系统风险对获赔又有什么影响呢?
在司法判例中,法院更倾向系统风险需股民承担
系统风险包括突发政治事件以及宏观金融政策。2001年到2005年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五年大熊市、2008年次贷危机从美国股市引发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汶川地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欧盟债务危机、国内紧缩性货币政策或整体行业市场性政策调控等等。在实际判例中,尽管法院认为系统风险需要股民承担,但对于系统风险如何计算各地法院却并不一致,主要认定方法有以下三种:
法院酌情认定
酌情认定,顾名思义便是由人民法院结合证券市场的大盘各种情况自行酌情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存在的比例,这种方法比较粗暴,主要靠庭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予以认定。
在已知的司法实际判例中,多数案件均由地方法院来直接判定。如大连控股的索赔案、超华科技的索赔案、大智慧的索赔案、振兴生化的索赔案等,该方法虽然简单但提高审判效率,也就很难让索赔的股民信服。
比例计算法
比例计算法是以相关指数及案涉个股的涨跌幅度为基本素材,对系统风险比例进行更加科学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指数计算法、指数个股比较法等。除此之外,法院为保障数据的多元化,将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等多项指数的变动幅度与个股变动幅度之比分别计算后,再对得出各项结果进行算数平均,以追求比例计算的精准、公正。
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
除了地方法院自己认定的系统风险之外,委托专业性强的第三方机构来认定也是可行的方法。
这种方法缩减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兼顾公平,已成为一种新的实际趋势,相信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法院采用这一套方法来认定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