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后我国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破产频发,而2020年至今,就已破产近百家。当开发商破产,债务人、建设承包人、抵押人、购房人等利益主体错综复杂。开发商破产重整,相对来说弱势地位的个人购房者,还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吗?下面就几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探讨一下。
购房人已付清全款
在购房人已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不论房屋是否建成或是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71条规定,属于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虽未交付清房款,但已交付使用房屋
虽购房人未付清全部房款,但是房屋已用于居住,且名下并无其他可居住房屋。根据现有法律保障消费性购房人的基本生存权的精神,破产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办理转移房屋所有权手续,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房款,且无使用
购房人尚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并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购房人是没有特殊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是否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破产管理人是否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18条决定解除合同,那么,购房人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分配了。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对购房人很不利,但是购房人并非没有保护自己的方法。根据《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此可知,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虽然是消极的,但是可以排除破产管理人对房屋进行任意处分或清算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就已做预告登记的房屋可获利益的途径,便就只剩下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