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而在用工满一年时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赔偿呢?接下来诉宝法律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辞退或解除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员工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你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被辞退了,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以下三项费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期(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满一年前)每月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公司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计算)。
例如:如果你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5个月,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被辞退了。设你每个月正常收入为5000元,则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
11个月×5000元×2=11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期双倍工资);
2个月×5000元=10000元(经济补偿金);
10000元×2=20000元(赔偿金)。
总计:110000+10000+20000=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