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以后,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案。那么证据不足公安多久会撤案呢?对于此问题下面由诉宝法律的小编来为大家整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1、立案后没有自动撤案这一规定,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以后,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案。
2、案件立案、撤案都是有法定程序的,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才能立案侦查,经过侦查、查证,才能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诉案件是否可以撤案?
1、公诉案件可以撤案。
(1)根据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4)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根据规定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1)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2)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3)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4)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