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逃得了初一逃不过十五,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欠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逃到国外躲债但是有房子这种不动产存在,带不到国外的东西法院会判给债权人抵债。如果欠债人名下国内无财产或转移走的情况,也可通过法院委托国外的法院找到欠债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五)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即使逃到国外,欠债仍然有方法追回,不要抱有侥幸心里认为只要逃到国外就不用还钱了,甚至还有可能坐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在诉宝法律寻求免费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