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城市建设规划有需要而拆除建筑,征用土地的情况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政府也会给到被拆迁的户主拆迁安置房和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一般来说,给予的补偿都是高于原住房价值的,但仍有一些住民认为与预想的补偿相去甚远或者对老房子留有情怀,不愿接受拆迁。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拆迁吗?
一般来说,拆迁是有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政府文件批准的,拒绝拆迁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诉商议补偿内容,结果仍不满意只能依法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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