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情侣们,总是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来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
如今,除了许下诺言,更多的人还会通过签署“忠诚协议”来巩固爱情。
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先生和妻子李女士登记结婚;2015年王先生写了一份百万“忠诚协议”保证书,大意是如果出轨,自己赔偿李女士100万元。
2018年12月李女士发现丈夫真的出轨了,两人于当月离婚;此后,他同意赔偿并三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
2021年6月,李女士起诉了王先生,索要这100万元,“保证书”和“欠条”,成为法庭上的证据;王先生辩称,李女士出具的婚内保证是夫妻保证,是在她的威胁下所写,不是真实意愿;王先生还称,他没有出轨,双方离婚是因感情不和。
2021年9月,该案判决书公开,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保证书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该协议系双方对忠诚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综合王先生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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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同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不利后果,而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则可能体现在夫妻离婚之时。
展开来讲,“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若该“违约责任”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是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行为在离婚之时的赔偿方式、数额及标准的预先约定,在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