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劳动仲裁申请书
概述
变更劳动仲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提出修改原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出于多种原因提出变更申请,例如:
新的证据或情况出现 原始申请书中存在错误或遗漏 申请人需要调整请求的救济措施
变更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内容。
变更申请书的内容
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原始仲裁申请书的编号和受理日期 变更的内容(包括新增、删除或修改的请求) 变更的理由
提交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书应当在劳动仲裁庭受理原始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受理。
仲裁庭的审查
仲裁庭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准许变更,并制作裁定书。
准许变更
如果仲裁庭准许变更,应当及时发布变更裁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变更裁定书生效后,仲裁程序将按照变更后的申请书进行。
驳回变更
如果仲裁庭驳回变更申请,应当及时发布驳回裁定书,并说明驳回的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变更的注意事项
在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变更的理由应当充分、真实 变更的内容不得超出劳动争议的范围 变更不应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提交申请,不得逾期
案例
案例一:
员工甲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乙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在仲裁过程中,甲发现公司乙还拖欠其加班费和社保费用。甲及时向仲裁庭提交变更申请,请求增加加班费和社保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甲的变更理由充分,准许了变更申请。
案例二:
员工乙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过程中,丙发现乙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已满退休年龄。丙向仲裁庭提交变更申请,请求驳回乙的仲裁请求,理由是乙已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经审查,认为丙的变更理由成立,准许了变更申请,并驳回了乙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