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证人作伪证的纠正措施
在法庭审判中,证人作证事关案件的公正与否。一旦证人作伪证,将严重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为改正开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的纠正措施。
一、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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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在开庭审理中作伪证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
二、排除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与原先证言不一致,或者与已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这意味着,如果证人在开庭时的证言与之前的证言或者客观事实存在不符,人民法院有权将其证言排除在证据之外。这既是对作伪证证人的惩罚,也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作伪证,而予以提供便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证人在开庭审理中作伪证,而其他人明知其作伪证,但仍为其提供便利,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不仅可以对作伪证证人形成威慑,也能弥补因伪证造成的损失。
四、纪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有隐瞒、伪造事实或者毁灭证据等行为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于违反《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证人,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这既是对公务员证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公职人员的警示。
五、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纠正措施外,还有一些其他措施可以帮助改正开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
加强证人保护,防止证人被威胁或利诱作伪证。 完善证人制度,严格证人资格审查和宣誓程序。 加强对证人证言的核实和调查,防止伪证的发生。 加大对伪证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通过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可以有效改正开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