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即要求债务人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就有权力对反担保人求偿。是一种对担保进行担保的行为。
反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抵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2、质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3、保证,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不可抵押的财产有以下几种: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以上就是关于反担保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在诉宝法律寻求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