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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2-12-20 阅览:1218
内容简述: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如今,网络发达,音视频创作者越来越多。而在创作过程中难免会使用一些音视频素材,这些素材就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让我们跟随诉宝法律来看看哪些行为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二、什么情况下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  

然而并不是只要使用网络上的素材就会构成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以下13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在本网向我们的专业资深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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