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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公司开车出车祸可以认定工伤吗?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诉宝法律 作者:佚名 发布:2022-10-10 阅览:5379
内容简述:一个青年替公司开车时发生车祸,导致左臂遭到截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获得工伤认定,但是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他只能要求公司赔偿。为了逃避高额赔偿,公司立刻进入注销程序。那该怎么办?

一个青年替公司开车时发生车祸,导致左臂遭到截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获得工伤认定,但是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他只能要求公司赔偿。为了逃避高额赔偿,公司立刻进入注销程序。那么他该怎么办?下面跟着诉宝法律小编一起来分析下:

一、案例经过

年方25岁的小赵老家在山东烟台,1997年进入烟台一家电子公司工作,第二年公司把他派到公司下属的北京一家汽车用品公司。

2000年,电子公司在北京买了一辆“金杯”汽车,由于赵晓斌恰好有驾照,于是电子公司便让小赵国庆回家休假之机把车开回烟台。

2000年9月30日,小赵驾车带着同事一起回烟台,在过了东营往潍坊开的路上,迎面驶来了一辆农用三轮车,该车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左转弯,赵晓斌为躲闪,急忙向另一侧猛打方向盘,结果导致了翻车,他的左臂在汽车和路面的摩擦挤压下被生生截断。虽先后经两家医院救治,但终究没能把断臂接上,事故导致赵晓斌左臂肩关节以下8厘米处截肢。

工伤鉴定:丧失劳动能力

小赵住院期间,电子公司董事长和汽车用品公司的总经理先后来看过他,他们都拍胸脯表示:“咱们是个大公司,绝对不会不管你的,我们一定会负责到底!”听了这话,伤心的赵和父母多少感到有点安慰,觉得有了依靠。

但是,事实并非如人所愿。赵安装假肢共花去了6万多元,汽车用品公司只支付了4.5万元,剩余的1.8万元公司仍迟迟不肯支付。

2001年1月13日,经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向赵晓斌发放了工伤证,认定其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小赵走投无路,寻求法律援助。获得工伤认定后,赵便持工伤证与汽车用品公司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却再次遭到拒绝。原来,公司此前根本没有为他支付过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公司表示,可以给他安排一个工作。可是,一个缺了一条胳膊、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又如何工作呢?此时的赵晓斌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想到自己没了劳动能力,在老家的父母又年老多病,不知道将来的日子要怎么过下去。

根据这个案例来看,这个青年要起诉到法院申请公司赔偿才行。

二、如何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没有交社保的,由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可争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诸多项目,各项计算方法不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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