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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人员的行为不合法如何处理?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诉宝法律 作者:佚名 发布:2022-10-27 阅览:766
内容简述:如果公民碰到了行政监察人员的行为不合法该怎么办呢?可以举报吗?如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跟诉宝法律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如果公民碰到了行政监察人员的行为不合法该怎么办呢?可以举报吗?如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跟诉宝法律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什么是行政行为不合法?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行为不合法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行为不合法”,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监察人员的行为不合法的执法人员暂停执行职务。情形包括:(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因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了行政监察人员行为不合法,作为合法公共在遇到行政监察人员的行为不合法时要利用正规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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