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开庭记录的制作
引言 开庭记录是书记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审判活动的真实、详尽、完整的记载,是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在案件处理、法律适用和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过程作笔录。笔录应当包括案由、诉讼请求、经过、辩论意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或裁定的经过。”
记录内容
开庭记录应当全面、详细地记录以下内容:
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号、审理时间、审理地点、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姓名。 审理过程: 开庭宣告、查明当事人信息 宣读起诉书或上诉书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答辩 举证、质证、辩论 法庭调查(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等) 法庭辩论(包括当事人陈述、代理人代理意见等) 宣告判决或裁定 其他事项: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辩解和建议 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和鉴定意见 法庭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对拒不到庭的当事人的处理 法庭宣布休庭、延期开庭或者中止审理
记录要点
真实性:记录必须与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相符,详细、客观地反映审判活动。 完整性:记录应涵盖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准确性:记录中所记载的事实、证言和意见应准确无误。 逻辑性:记录应当按照审理过程的顺序进行,条理清晰、前后衔接。 专业性:书记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准确记录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
记录方法
书记员通常使用记录仪或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记录仪记录法是使用一种专门的电子设备,可以实时记录审判过程中的声音,并转换成文字文件。速记法是书记员通过特殊符号和缩写,快速准确地记录审判过程中的内容。
记录完毕后的处理
记录完毕后,书记员应及时将记录整理成文,校对无误后交由审判长审阅并签字确认。记录文书应作为案件卷宗的一部分,妥善保管。
意义
开庭记录是案件审判的宝贵资料,具有以下意义:
证据性:开庭记录是法庭审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备忘性:开庭记录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审判过程的备忘录,有助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和监督。 监督性:开庭记录可以接受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历史性:开庭记录作为历史文献,可以为研究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珍贵资料。
结语
书记员开庭记录的制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需要书记员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熟练的记录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准确、完整的开庭记录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与效率具有重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