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止后启动程序
当劳动仲裁被中止时,这意味着该程序暂时停止进行。中止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建议,或由仲裁庭根据相关规定裁定。
中止的原因
劳动仲裁中止的原因主要有: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中止仲裁程序。 涉及刑事犯罪嫌疑,需要等待刑事诉讼结果。 劳动者提出申诉后,撤回申诉或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中止仲裁程序以收集更多证据或查明事实。
中止的期间
劳动仲裁中止的期间由仲裁庭裁定,最长不得超过60天。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延长中止期间,但不得超过30天。
中止后的启动
当中止原因消除后,可以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启动程序的方式取决于中止的原因: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程序将被终结。协议经仲裁庭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刑事犯罪嫌疑
如果刑事诉讼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将根据刑事诉讼结果重新审理案件。
劳动者撤回申诉或超过仲裁时效
如果劳动者撤回申诉或超过仲裁时效,仲裁程序将被终结,当事人不能再重新申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中止仲裁程序
如果中止原因消除,仲裁庭将通知当事人恢复仲裁程序。仲裁庭将继续审理案件,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中止的,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时效。”
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中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关注中止原因的消除情况。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仲裁庭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在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继续协商解决争议。 劳动者一方撤回申诉或超过仲裁时效的,将失去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