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开庭调查处理
在民事二审程序中,开庭调查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二审开庭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庭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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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负责控制庭审进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
二、质证顺序
《民诉法》第172条规定,二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并提出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并提出证据; 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出的证据质证; 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
三、质证方式
当事人质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询问对方当事人证人; 宣读或者出示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 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四、证据审查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关联; 证据证明力大小; 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五、法庭辩论
当事人质证结束后,法庭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围绕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展开,主要包括: 双方当事人阐述自己的观点; 双方当事人相互驳斥对方观点; 审判人员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
六、追加证据
二审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追加证据。审判人员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决定是否准许追加证据。
七、中止审理
审判人员发现案件存在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中止审理。中止期间不得超过6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举证责任
在二审中,上诉人对上诉请求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对答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举证责任。
九、调查原则
二审开庭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深入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所有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分清当事人的是非曲直。
十、庭审笔录
庭审过程中,法庭书记员制作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应当客观、忠实地记载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情况。
二审开庭调查是保证二审公正审理的关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