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申请材料的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 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材料清单 申请仲裁费用的负担方式
2.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可以是独立的书面协议,也可以载于合同条款中。
3.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指申请人提交以证明其主张的书面或实物资料,可以包括:
合同、订单、发票、收据等书面文件 证人证言 鉴定报告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 相关材料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授权委托书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中止仲裁的申请
材料提交
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于仲裁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并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一定数量的副本。
提交时间
仲裁申请应当在仲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下的材料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无需提交证据材料或相关材料:
申请仲裁前已经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但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无需提交证据材料,但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补充材料
在仲裁开庭前,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或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
材料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决定: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温馨提示
申请人应当重视仲裁开庭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对于证据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以提高仲裁胜诉的概率。 在提交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密切关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并及时补充提交材料或参加仲裁庭组织的调解、开庭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