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如何称呼被告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二审开庭时,对被告人的称呼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关系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和法庭的庄严肃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开庭时,被告人应当到庭。被告人不能到庭的,应当经其所在羁押场所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核准。
一、被告人的身份确认
在二审开庭时,首先需要确认被告人的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籍贯、住址等基本信息。 2. 告知被告人现羁押或监禁的地点。 3. 询问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
二、被告人的称呼方式
在二审开庭后,法庭人员需要按照法定称呼方式对被告人进行称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姓名称呼:对于尚未被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应当使用其姓名进行称呼。 2. 罪名+姓名称呼:对于已经一审被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在二审开庭时,除了使用姓名称呼外,还应当在姓名之前加上其被判决罪名的名称。例如:“盗窃罪被告人李某”。 3. “上诉人”称呼:对于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二审法庭应当使用“上诉人”进行称呼。
三、称呼的适用范围
以上称呼方式在二审开庭时均可以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审开庭后,原审法院已经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二审开庭时应当使用“无罪被告人”进行称呼。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尊称使用:在称呼被告人时,应当使用尊称,如“您”或“被告人”。对于女性被告人,可以使用“被告人女士”。 2. 统一称呼:在整个二审开庭过程中,应当统一使用一种称呼方式,避免混杂使用。 3. 不得使用污蔑性称呼:任何人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污蔑性或侮辱性的称呼。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应当到庭。被告人不能到庭的,应当经其所在羁押场所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犯罪记录、是否羁押等情况。
六、结语
二审开庭时对被告人的称呼方式是体现诉讼公正性、尊重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称呼,维护法庭秩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