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受理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 (二) 超过法定期限; (三) 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四) 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五) 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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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受理事由详解
1.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包括伪造、变造证据材料,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损害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2. 超过法定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时效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 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 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事项包括: 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争议; 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 职工受工伤、职业病待遇争议; 民族自治地方因执行本法产生争议。
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 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已形成的法律原则。例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的福利待遇,但该福利待遇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
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的劳动仲裁申请被拒绝受理,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注意,复议或诉讼的时效从收到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申请书之日起计算,通常为15天。
四、结语
劳动仲裁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仲裁委员会对受理仲裁申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提出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