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看守所通知开庭的程序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如何通知其开庭,有以下程序:
1. 通知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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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应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其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嫌疑人。
2. 向嫌疑人送达传票
若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应向嫌疑人本人送达传票。传票应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和应出庭人员。传票一般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当面送达嫌疑人,并让其签字确认。
3. 送达方式
传票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当面送达 留置送达(将传票张贴在嫌疑人羁押场所) 邮寄送达(邮寄至嫌疑人羁押场所)
4. 拒绝接收
如果嫌疑人拒绝接收传票,办案机关应在证人的见证下,制作笔录,注明送达情况和嫌疑人拒绝接收的原因。
5. 补充送达
如果传票无法及时送达,办案机关可以采取补充送达措施,如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或张贴寻人启事。
6. 延期开庭
如果嫌疑人因故无法出庭,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可以批准延期。
7. 强制出庭
如果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受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