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送达法院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包括将被告人送达法院接受审判的程序。在中国,对于被告人的送达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
一、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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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唤: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及时将被告人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人发出传票,传唤被告人于指定时间到庭受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2. 拘传:对于不在羁押中的被告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拘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3. 逮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如果畏罪潜逃或者有其他逃避审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特殊程序
1. 缺席审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票或者逃避审判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2. 委托送达:对于居住在境外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该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送达方式
被告人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直接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送交被告人。
2. 邮寄送达:以挂号信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给被告人。
3. 留置送达:将法律文书交由被告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代收代转。
四、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送达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1. 送达期限:法院应当在决定的期限内送达被告人。
2. 送达手续: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出具送达回证,注明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和经过。
3. 送达证明:被告人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送达的证明。
4. 异议权:被告人对于送达的有效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被告人送达法院的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