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静安工作的严先生单位来了一位新领导,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新领导一来就给单位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且每天按时检查卫生、着装等。每天下班时间不让走还不说,还会用着装不规范,桌上有垃圾等理由要求员工自愿加班。那这种情况合法吗?
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却说成自愿加班不给加班费是违法的。如果单位强迫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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