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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可以被生父母要回吗?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2-11-29 阅览:490
内容简述:收养孩子的父母都会有一个疑惑,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来要回孩子该怎么办?孩子是不是替别人养了?自己还有作为父母的权力吗?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孩子还未满8岁,养父母同意,亲生父母是可以要回的,如果孩子已满8岁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但一般来说生父母...

收养孩子的父母都会有一个疑惑,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来要回孩子该怎么办?孩子是不是替别人养了?自己还有作为父母的权力吗?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孩子还未满8岁,养父母同意,亲生父母是可以要回的,如果孩子已满8岁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但一般来说生父母是不能够随意的要回孩子的。让我们来看看法律上的解释。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以上就是诉宝法律为大家带来的"收养的孩子可以被生父母要回吗?",答案是可以,但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在本网向我们的专业资深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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