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代表需提供原件,代表需提供复印件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原用人单位盖章(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等,或有劳动争议可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的,无需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劳动争议的可只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失踪、注销等的可只需提供相关证明;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需复印个人信息页和本次失业登记页;
4、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州农商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的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账户;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有加盖相关银行公章);或银行卡及“个人对账本”,银行卡需复印正反面;
5、本市户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户籍选择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须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6、本人身份证明;
7、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8、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9、原属于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
10、如有可视同缴纳年限的服现役年限未录入,需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