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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发布:不许设重点班,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1-08-28 阅览:620
内容简述: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明确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要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严禁超课标超教学进度命...

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明确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要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严禁超课标超教学进度命题。要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  

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目前,除个别地方暂缓开学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将于9月1号安全正常开学。新学期开学后,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均衡编班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重点班,切实做到均衡配置师资。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严格执行作业管理规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不得违规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和学生,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教育部新发布:不许设重点班,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  

①#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②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③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④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  

⑤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  

#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排座位#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初中各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初三下学期模拟考试成绩不得与升学挂钩。  

教育部新发布:不许设重点班,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小学一二年纪不得进行纸笔考试  

一、违反义务教育法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七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项中分别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必须使用依法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本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政府部门对义务教育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哪些行为会违反义务教育法  

1、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现象;  

2、教育经费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3、乱收费现象;  

4、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现象;  

5、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6、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7、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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