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人才缺口也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尝试加入建筑师队伍。一级、二级建造师成为了香饽饽!因此有些人也就盯上了建筑师这块蛋糕,动起了歪脑筋(靠挂靠赚取外快),挂靠本来就是国家一直在打击的事儿,《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所以不用想,挂靠肯定是违法的行为!今天诉宝法律就带您看个明白关于挂靠的那些事儿!
1、挂靠到底是怎么回事?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但在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则直接表述为“挂靠”。
2、建筑行业,没有所谓的合法挂靠
有些人为了蛊惑大众,对外宣称挂靠合法,每年可以靠挂靠获取额外收入,不明真相的人趋之若鹜。
我国很久以前就出台了相关法律,《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我国每年相关部门也都在不断打击挂靠行为。每年因为挂靠锒铛入狱的也不在少数!
《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挂靠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挂靠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据《合同法》第52条,通过挂靠签订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5、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诉宝法律对于挂靠的看法: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挂靠不合法是再明显不过的事了!更何况现在建筑行业已经实行了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工程质量出了问题,与涉事企业相关的人都要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每年都会进行审查,一旦被查到企业或个人存在挂靠行为,那么坐牢也只是早晚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