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人证的作用
劳动仲裁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证在劳动仲裁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证的定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证是指对劳动争议案件事实了解情况的人,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人证的类型
在劳动仲裁中,常见的人证类型包括:
当事人:当事人是对劳动争议直接利害关系人,是主要的人证。 证人:证人是指知晓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其他人员,可以证明劳动争议案情。 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受劳动仲裁委派对劳动争议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勘验人员:勘验人员是指受劳动仲裁委派对劳动争议中的实物、现场进行勘验的人员。
人证提供的证据
人证提供的证据包括:
言词证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在劳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 书面证据: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等。
人证的资格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劳动仲裁中的证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涉及劳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真实、公正的。
人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证在劳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回避。 申请传唤。 接受询问。 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补充和解释。 享有保护,不受威胁、利诱、报复。
人证在劳动仲裁中也有以下义务:
如实提供证据。 出庭作证。 保守秘密。
人证的出庭
人证的出庭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派传唤证人。 劳动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决定是否传唤证人。 证人收到传票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出庭作证。
人证作证
人证在劳动仲裁庭审中作证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如实陈述所知晓的事实。 回答仲裁员、当事人的询问。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 遵守劳动仲裁庭审纪律。
人证的价值
人证在劳动仲裁中的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证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人证的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可以为劳动仲裁庭提供判断案情的事实依据。 促进劳动争议解决:人证的证言可以帮助劳动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促进争议解决。 维护公平正义:人证的出庭作证可以保证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人证在劳动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收集、审查和采信人证提供的证据,劳动仲裁庭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