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执10569号
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李井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国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井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276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国毅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05,267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305,267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国毅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10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经执行查明,在财产保全时已查封了朱国毅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因该房屋面积较小,且有高额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经执行,已查封了朱国毅名下的沪CWXXXX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及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国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申请执行人李井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律师来函,其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井旺对朱国毅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