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458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晨,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振航。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兰、刘鹏与被告上海爱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租物业”)、第三人吴浩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王玉兰、刘鹏撤回对第三人吴浩宇的起诉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玉兰、刘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王玉兰、刘鹏与爱租物业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2、爱租物业支付拖欠房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6,400元;3、爱租物业与吴浩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吴浩宇返还房屋。审理中,王玉兰、刘鹏撤回诉请3、4。
事实和理由:王玉兰、刘鹏是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佳杰路XXX弄XXX号XXX室及4号地下1层车位490室的产权人。2020年7月26日,王玉兰、刘鹏与爱租物业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委托期限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第一年免租期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租期每月6,600元,押一付一,押金支付日为2020年7月29日,首期租金于2020年8月29日支付。之后租金以此类推直至租期届满。爱租物业与吴浩宇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4,100元,王玉兰、刘鹏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过低表示过异议,且自2020年8月29日,爱租物业支付了首期租金6,600元给王玉兰、刘鹏后,未再支付过租金。经王玉兰、刘鹏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爱租物业以“高价承租、低价转租”方式订立《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明显违背正常市场规律,且爱租物业收取租客合同期内全部租金后即失联,也未向房东支付任何租金。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玉兰、刘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