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财保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某1与被申请人赵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赵某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