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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与赵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赵某1与被申请人赵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赵某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财保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某1与被申请人赵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赵某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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