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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晴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晴以及被告张雪晴反诉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1民初1385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梅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雪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被告张雪晴之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晴以及被告张雪晴反诉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还原告上海少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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