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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喜与张文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凡喜诉被申请人张文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878.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3394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孔凡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乾,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文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凡喜诉被申请人张文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878.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文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878.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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