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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宏轩与陈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宏轩与被告陈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马宏轩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932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宏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子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宏轩与被告陈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马宏轩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宏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宏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马宏轩负担(已交纳)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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