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932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宏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子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宏轩与被告陈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马宏轩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宏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宏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马宏轩负担(已交纳)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