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8521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李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中(系被告父亲),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邑旨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XXX号XXX楼XXX室。
诉讼代表人:华少平,清算组成员。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新诉被告周李源、第三人上海邑旨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旨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履行人民币50万元出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湖北省武穴市老乡。2016年,被告父亲周志中邀约几位老乡成立商贸公司,最终于同年10月,周志中作为唯一发起人组织起被告、原告、温元华、蒋辉胜、董灿、郑燕和伍刚等七人做股东,成立了第三人“上海邑旨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桃林路XXX号XXX楼XXX室。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告和原告各占股30%,温元华、蒋辉胜、董灿三人各占股10%,郑燕和伍刚各占股5%。根据股东会议,股东认缴资本先到位一半。温元华、蒋辉胜和董灿三位股东各到位50万元,伍刚到位25万元,郑燕到位5万元,原告到位50万元,被告没有实际出资。在公司准备开业过程中,股东发现发起人周志中(被告的父亲)挪用公司资金,其口头说被告已经出资100万元纯粹谎言。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3月,经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散并清算。按照股东决议,被告应履行50万元出资义务,并退回挪用款,但至起诉时,被告仍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致使清算无法完成,公司不能注销,造成其他股东,主要是原告的重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监事蒋辉胜依法应当履行提起诉讼追索被告出资,但因其与周志中另有民间借贷关系不愿出面起诉,放弃行使职权。被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无法实际为作为受侵权的公司行使权利,而原告作为公司大股东、清算组成员有权利、有义务履行职责。因公司作为侵权结果地,据此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周李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是: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了股东决议,所有的股东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按出资比例出资到位,即被告300万元、原告300万元、温元华100万元、蒋辉胜100万元、董灿100万元、郑燕50万元、伍刚50万元,但截止2016年10月30日,没有一位股东按公司章程出资到位,公司由原告作为总经理经营,几个月经营后,公司经营亏损,股东认为公司没有希望了,故要求清算;2017年3月12日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确定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了清算小组,成员有原告、蒋辉胜、伍刚、华少平,至同年3月20日公司基本清算完成,清理了公司账面上的财产,3月20日召开了第三次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相关公司账目,清算小组已理清,在股东一致同意情况下,进行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决议中显示,被告5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但剩余财产分配是实际出资来分配的,而非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来分配的;股东决议共有三项大内容,被告在分配中承担亏损33万元,分配到剩余资产17万元,如果被告没有出资50万元,那么其不可能参与这次分配,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出资不到位的诉请不成立。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第三人邑旨源公司股东周李源、王志新、温元华、蒋辉胜、董灿、郑燕、伍刚等七人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周李源为公司执行董事,蒋辉胜为公司监事,聘任王志新为公司总经理。
2016年10月26日,第三人邑旨源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周李源、王志新、温元华、蒋辉胜、董灿、郑燕、伍刚等七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周李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事日用百货、家居用品、钟表五金、旅游咨询等经营。同日,原告、被告等七股东共同签订第三人的章程,其中第五条约定各个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其中周李源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0%,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时间在2016年10月30日前。
2017年3月12日,周李源、王志新、温元华、蒋辉胜、董灿、伍刚等六人召开股东大会,周志中列席,股东大会决定关闭公司,成立清算组,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并决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为蒋辉胜、伍刚、王志新及董灿委派人员华少平。
2017年3月20日,第三人邑旨源公司全体股东参加,周志中列席召开股东大会,公布清算结果及通过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的决议,根据各股东实际出资确认各股东承担亏损、分配剩余资产的金额。具体内容如下:一、剩余资产情况及构成:库存商品(进价计算)261,214元;润家润押金剩余124,731元;银行存款436,531.88元;周志中(周李源)挪用股金未归还156,845.25元;周李源末到账股金50万元。剩余资产共计1,479,322.13元。扣除未报账费用、清算期间工资及应收款,决定剩余资产按145万元进行分配。实际亏损135万元。二、各股东承担亏损、分配剩余资产数额:1、蒋辉胜承担亏损股金20万元,分配剩余资产30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2、董灿承担亏损股金17万元,分配剩余资产33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3、温元华承担亏损股金25万元,分配剩余资产25万元(全部以剩余商品和润家润剩余押金支付);4、王志新承担亏损股金25万元,分配剩余资产25万元(以剩余商品和润家润剩余押金支付,不足由周志中个人承担);5、伍刚承担亏损股金10万元,分配剩余资产15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6、郑燕承担亏损股金5万元,分配剩余资产0元;7、周李源承担亏损股金33万元,分配剩余资产17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三、公司无任何对外债务,剩余资产分配完毕,各股东尽快配合完成公司注销或变更,如拒绝配合,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周志中、周李源、王志新等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2018年6月27日,第三人邑旨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完成注销或变更登记。王志新应享有的分配剩余资产25万元的权利未得到实现,遂于2019年10月18日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周李源、周志中支付欠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5月6日,该院判决如下:一、周志中支付原告王志新欠款114,055元;二、周李源在该案中不承担支付原告王志新公司解散分配款义务;三、驳回原告王志新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经查明,第三人邑旨源公司的章程规定,被告周李源认缴出资300万元,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予以缴纳。2017年3月20日,第三人邑旨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亦明确被告周李源尚有50万元股金末到账,故被告周李源未能按期缴清出资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周李源提供第三人邑旨源公司和周志中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李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上海邑旨源商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周李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