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采取欺诈手段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两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视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